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拟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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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西山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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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关于公开征求拟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公告
索引号****
生成日期2026/9/9
信息来源****法规与标准处
公开日期2026/9/9
****关于公开征求拟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公告

《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典保持统一衔接,****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省政府名义印发以及厅制定印发现行有效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了《****决定保留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省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等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9日—2026年9月19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可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法规与标准处

电话:0871-****7996

电子邮箱:fgbzc@sthjt.****.cn

地址:**省**市**区广福路1002号

邮编:650208

附件:1.《****决定保留、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附件1

****决定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一、****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24〕4号)第一条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25〕8号)第一条将“《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环规〔2024〕3号)第一条将“《中华人民**国环境报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改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标题及正文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突发环境事件”修改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省贯彻实施细则》(云环规〔2021〕1号)

(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云环规〔2024〕3号)

附件2

****关于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为维护法治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政府建设要求,****人大常委会、司法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省政府****生态环境厅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形成保留、修改、废止三类清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工作总体情况

按照《****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函》****办公厅批办要求,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生态环境厅****政府名义印发的以及厅制定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原则:一是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严重冲突。二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已废止、失效的情况,且在实际工作中无继续适用的必要。三是存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相抵触的情况。

二、具体清理情况说明

本次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其中,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厅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经清理,予以修订3件;予以废止2件。

(一)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说明

本次拟修订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该类文件仅立法依据进行更新、文字表述调整,核心制度、主要内容、工作机制仍然适用,整体无废止必要,通过局部修改完善后继续实行,不改变原来主要内容、工作原则、管理制度,不新增行政权力、不增设市场主体义务。

1.《**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24〕4号)

修改理由:原立法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因此,对第一条法源进行相应修改为:“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25〕8号)

修改理由:原立法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对第一条法源进行相应修改为:“为规范**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环规〔2024〕3号)

修改理由:原立法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26年8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将原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表述修改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据此,一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三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突发环境事件”修改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三)予以废止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说明

1.《**省贯彻实施细则》(云环规〔2021〕1号)予以废止。废止之后,该文件自废止决定印发之日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

废止理由为:

(1)立法依据大部分已失效。《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实施生效后,文件制定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失效。

(2)部分条文与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一是文件中遗漏工业噪声、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部分需要排污许可的污染物种类;二是对排污单位监管要求与《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且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处罚依据已废止。

(3)废止后的衔接管理。废止后,****工作部署,重新起草。过渡期适用《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排污许可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均有明确依据,不留监管空白。

2.《**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云环规〔2024〕3号)予以废止。废止之后,该文件自废止决定印发之日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

废止理由为:

(1)立法依据已失效。《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1月1日)实施生效后,文件制定时所依据的全部原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失效,法律责任的处罚依据也失效,继续实施易造成执法适用冲突。

(2)大部分条文与上位法不一致。经逐条比对,该文件27条中有23条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文件部分概念界定、法律责任、管理机制与《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新确立的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监管规则不匹配,监管对象标准冲突,处罚适用、义务设定与新法规存在偏差,难以直接衔接新法开展监管执法。

(3)国家层面制度重构。国家原《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已列入拟废止范围,国家层面不再单独出台自动监控专项规章;且该文件核心内容将被国家即将出台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系统性吸收,继续保留易形成重复规定或潜在冲突。

(4)废止后的衔接管理。废止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监督管理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后续出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拟年内出台),排污单位义务、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均有明确依据,不留监管空白。

三、其他有关说明

(一)本次清理主要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另做清理安排。

(二)本次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仅对法源、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不涉及实体内容,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程序上可简化程序。后续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根据专家意见,酌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评估等程序,并向相应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和备案工作。

(三)对本次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类处理:

1.****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政府审议后,****办公厅印发。

2.对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和废止的决定,将形成《****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省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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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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