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第01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9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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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新院区配套与补充设备(无影灯)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年7月10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北环路73号瀚海北金A座18楼18009号
被投诉人:****医院
地址:**是**市**慈胜大街1220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中标候选人无影灯报价虚高。投诉人主张,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所投无影灯为特定品牌型号,该同品牌同型****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单价相较本项目报价显著偏低。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招标参数为中标型号量身定制,存在排他性。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仅中标候选人对应型号产品能够全部满足,市面上其他品牌厂家产品均无法响应参数要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未提交对应举证材料。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一)对投诉事项答复
1. 关于“中标候选人无影灯报价虚高”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本项目案涉无影灯最终成交单价为9.9万元。针对价格争议,被投诉人提交国内三份****政府采购合同,对应成交单价分别为15.5万元、12万元、17万元,没有证据证明中标候选人报价明显背离市场公允价格。
投诉人以单一外项目3万元单价主张本项目报价虚高,不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履约标准、服务内容存在客观差异,单一孤立成交价不能作为认定本项目报价违法、虚高的依据。另,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该采购模式实行综合评分法评审,不以低价作为成交决定因素。经核查,该项目采购过程程序合法。综上,该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2. 关于“招标参数为中标型号量身定做、具有排他性”的投诉事项
本次投诉中,投诉人主张参数排他。经核查,采购人在项目采购需求编制阶段,通过开展市场调研,书面函询国内4家无影灯生产厂商,4家厂商均出具正式复函,明确表示自身产品可完全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全部技术参数要求。该调研资料证实,本项目****一中标型号可满足,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特定供应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综上,该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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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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