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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铁峰:
因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厅关于印发》(浙自然规资〔2025〕25号)附件4序号1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县城瑶琳路39号鑫龙御溪名都13幢108室面积为114.14平方米的八处建(构)筑物和长度为11.55米的一处围墙。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14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邵佳维、徐振文
联系地址:**县城**路248号
联系电话:0571-****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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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