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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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非机动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办法适****学院校园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校园非机动车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实名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按照“严格管理、严控规模、安全使用”的总体要求,统筹校园内非机动车的保有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做好《****学院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登记、审核、发放、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法依规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禁行限行、禁止停放等管控措施。

第五条校内各部门、各学院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部门、本学院人员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配合做好对违规使用非机动车人员的检查和教育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二)优化现有非机动车停车区域,配备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场所的消防、监控等安全设施,实现统一维护管理;

(三)协助清理废旧无主、无合法合规手续的非机动车等;

(四)加强巡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违规停放及存在充电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并处置;

(五****车行驶、停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提倡绿色环保出行,倡导师生及校内第三方**服务人员非必要不购买、不骑行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校园电动自行车实行“**准入,无牌禁行”的管理模式。电动自行车必****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的车牌,才能申请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未经保卫处批准,****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的车牌和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电****学校。

第七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领方法:

(一)教职员工申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通过智慧武商院→微服务大厅→出入管理→非机动车系统(教职工)线上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部门初审→保卫处终审,申请人仅限办理一张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限暂定三年。

(二)在校学生申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通过智慧武商院→微服务大厅→出入管理→非机动车系统(学生)线上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学院初审→保卫处终审,申请人仅限办理一张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限按毕业时间限定,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车辆应驶离校园。

(三)校内第三方**服务人员(临时人员)申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通过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资料→主管部门初审→保卫处终审,申请人仅限办理一张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限不超过半年,**服务期满或合同终止,电动自行车通行证自动作废。

(四)电动自行车申请通过主管部门初审、保卫处终审后,需到现场核验车辆,合格后发放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一辆电动自行车只允许上一次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五)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工作思路,根据校园电动自行车保有量适当发放通行证,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动摩托车禁止驶入校园,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九条 所有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学院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承诺书》,****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安保人员(含学生志愿者)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条 车主应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指定位置,以便于查验。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

第十一条 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行驶电动三轮车,确因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服务需要的,由校内管理单位统一报保卫处备案办理通行证,管理单位履行对此类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如有违规行为,按照本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道路行驶:

(一)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外卖快递等营运性质的交通工具;

(二)非法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车况安全的电动自行车;

(三)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四)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手推车、板车、三轮车、四轮车等;

(五)未同****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的车牌和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六)国家及省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电动助力产品。

第十三条 滑板、滑轮、平衡车、独轮车、旱冰鞋或电驱动的娱乐运动器材等,不能作为代步工具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学校交通管理办法,服从校园安保人员(含学生志愿者)的管理,主动配合查验;

(二)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大声鸣笛等有碍交通安全及违规行为,非机动车限速15公里/小时;

(三)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非机动车;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骑车行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靠右行驶,避免走道路中央;

(五)不得从事外卖、快递等营利性活动;

(六)骑行电动自行车严禁载人,须佩戴安全头盔;

(七)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走非机动车通道,禁止走人行专用闸机和机动车通道;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因抢险、维修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由主管部门报备保卫处,同意后方可限时进入校园。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任何单位、****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八条 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图书馆、会议室、报告厅等区域或有大型活动、各类考试时,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应关闭报警器。

第十九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自行车不得停放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的车辆,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牌无证、残缺破旧、灰尘遍布、轮胎干瘪、有安全隐患的非机动车辆,经学校公示后,****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清理。

第六章 充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处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的设备运维,保卫处负责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充电,遵守充电及安全规范,充电完毕后,应当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

第二十四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充电,禁止采用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学院、各驻校**服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超速骑行、违规载人、不戴头盔、超载超宽、违规停放、营运性质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采取粘贴违规告知单、批评教育、搬离、锁车等措施,并要求违规人在接受处理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停放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棚、电动自行车未充电或充完电不挪走的,占用了充电**的,****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车辆挪走,多次不整改的,****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保卫处定期通报各部门、各学院电动自行车违规违章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三次的,保卫处将收回其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

(一)拒不服从安保人员(含学生志愿者)管理,强闯门禁、超速行驶、违规载人、乱停乱放、大声鸣笛、从人行专用闸机和机动车通道通过等;

(二)在校内违规充电、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存放与充电,或私拉电线充电的;

(三)占用电动自行车充电位未充电的、充完电不挪走的电动自行车;

(四)利用电动自行车在校内开展外卖、快递等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非法加装、改装车篷、改装动力装置、蓄电池等影响车况安全的电动自行车;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严重违规行为的,保卫处将收回其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

(一)酒后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通过伪造、假冒资料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经查处立即取消其入校资格并严肃处理;

(三)故意损坏、涂画、遮挡车牌和通行证的;

(四)非法从事载客营运;

(五)因违规骑行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方;

(六)其他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套用及私下出租、****管理部门核发的车牌和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一旦查处取消其入校资格,情节****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校园发生交通事故,****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因违规行驶、充电等造成****学校财物受损等,骑行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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