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5分钟前 | 公 开 人:韩宝奇 | |
| 河****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破4号之二 申请人:**莱茵骐新****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志清,****事务所律师。 2025年8月21日,本院根据雷萌的申请,裁定受理**莱茵骐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9月11日,本院****事务所担任**莱茵骐新****公司的管理人。 **莱茵骐新****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5年12月15日,共有7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0847.39元,管理人依法对债务人所欠的职工债权进行了调查,经管理人审查后认定**莱茵骐新****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2864.53元(含职工债权)。 根据管理人对**莱茵骐新****公司资产状况调查结果,**莱茵骐新****公司有效资产为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莱茵骐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已对该宗土地进行评估和拍卖,评估价值为****900元,最终以****000元流拍,后**莱茵骐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已停止拍卖。 ****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资产评估、拍卖和现有负债情况,**莱茵骐新****公司经评估可偿债财产为****000元,负债为****2864.53元,**莱茵骐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莱茵骐新****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莱茵骐新****公司财产情况进行的调查,可以认定**莱茵骐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管理人提请宣告**莱茵骐新****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予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莱茵骐新****公司破产。 审判长董永通 审判员程海龙 审判员杜欣雨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耿嘉琪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 ****号之二-宣告破产.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