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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正事项
原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办法 符合性审查标准中“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与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现更正为:
| 序号 |
符合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备注 |
| 2 |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供应商公章,****小组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提交,否则视为不能证明其响应报价合理性。供应商不能证明其响应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注: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标书代写 |
请各供应商按此执行。磋商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公司
地址:****华兴观澜上域二期河边(龙盘街东100米)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181****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