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晋综改审批)撤决〔2026〕2502号
当事人:****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5MA0GW98X1W
住所:****示范区****园区唐明路20号城南都市嘉园8幢7层705室
申请人:谭梓壕
身份证号码:130********5077374
2025年2月28日,申请人谭梓壕向本局提出申请,反映当事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5MA0GW98X1W)在2019年9月20日办理变更登记监事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请求撤销当事人该次登记。本局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受理。
****示范区****管理局调查后出具的《关于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调查结果移交函》(2026-17)认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5MA0GW98X1W),于2019年9月20日申请的变更登记中(谭梓壕为监事),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文件及调查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及申请人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晋综改审批)撤告〔2026〕2502号),书面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及申请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本局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5MA0GW98X1W)”于2019年9月20日办理的监事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书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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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