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政府 | |
| 发文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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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商贸****加油站
负责人:李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24MAK6A33A2A
地址:**省咸****办事处福银高速引线与好畤路交汇处
2026年6月30日,**分局执法人员程光辉(执法证号270****5023)、王雄(执法证号270****5011)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台规格型号为LN-YT200、额定功率为1KW/h三次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台账记录日使用电量为0.2度。执法人员现场对三次油气回收设备显示界面进行了2分4秒的录像,油罐压力显示为115、134、144、124、105(pa),检查期间油气回收设备未见到运行,涉嫌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1日、7月24日,执法人员程光辉(执法证号270****5023)、王雄(执法证号270****5011)对该单位站长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你单位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环罚告〔2026〕6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6年8月21日,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该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并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8.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4-20万元。”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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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