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8分钟前 | 公 开 人:****事务所(普通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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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以下简称“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法院于2026年9月1日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负有妥善保管上述资料并配合管理人接管移交的法定义务。为做好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交接工作,现将管理人拟接管及债务人应予移交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接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依法负有妥善保管并配合移交上述资料等义务。 二、拟接管范围管理人拟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产及权利凭证 1.债务人的全部实物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船舶、车辆、机器设备、库存物资、办公用品等,以及相应的权属证书、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银行账户资料(包括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网银U盾、支付密码器、结算卡等)、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凭证;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债权凭证及追偿材料。 (二)印章: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经办人名章、电子印章、银行预留印鉴及其他一切印章。 (三)证照及经营资质文件: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以及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四)财务账簿及审计评估资料 1.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 2.债务人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审计、评估资料。 (五)档案文件 1.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2.债务人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工资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资料等人事档案文件。 (六)合同及债权债务文书 1.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履行情况资料; 2.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文书及相应凭证。 (七)诉讼仲裁材料:债务人作为当事人或案外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材料,包括已决、未决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裁判文书、证据材料及代理文件等。 (八)电子数据及授权密码:债务人电脑、服务器、移动存储介质中的经营及财务数据,财务软件、网上银行、报税系统、社保公积金系统等账号、密码、数字证书(CA证书)、U盾,以及电子邮箱、云盘等账户数据及授权密码。 (九)其他:其他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一并接管范围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四、分支机构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五、移交要求(一)移交义务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占有、控制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有关人员,均有义务配合移交。 (二)移交期限: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主动与管理人联系并完成移交工作。 (三)移交程序 1.移交方应提前与管理人联系人预约移交时间和地点; 2.移交方应对拟移交的财产和资料进行整理,编制《移交清单》(交接清单); 3.移交时由移交方与管理人共同清点、核对,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应同时提供的材料:债务人还应向管理人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特别提示 1.在移交完成前,有关人员应继续妥善保管前述财产和资料,不得隐匿、毁损、转移、变卖、私分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不得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实施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印章、证照、权利凭证等如有遗失、被盗或灭失的,应如实书面说明情况,并配合办理公告作废等手续; 4.电子数据、密码等无法当场移交的,应书面列明清单并说明原因。 六、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决定,可以包括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七、法律后果(一)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或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民事责任。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依照《****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刑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妨害清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债务人及有关人员务必高度重视,依法履行配合移交义务。若接函后逾期不履行或者拒不配合移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八、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张茜 联系电话:184****9099 联系地址:****中心2号楼1116室 邮政编码:225400 特此告知。 ****管理人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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