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公司****公司拟对持有的****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
所 在 地:**省**市
债权总额:4,392,536.44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8月31日,债权总额为4,392,536.44元,其中本金3,607,781.03元,利息、迟延履行金共计760,716.41元,其他费用24,039.0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质押。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6年8月31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息、迟延履行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情况 |
担保情况 |
| **** |
3,607,781.03 |
760,716.41 |
24,039.00 |
4,392,536.44 |
执行 |
抵押:****,抵押物为其位于**省**市百花大道金关巷仓库、**省**市**区金燕路及**省****科技园科创南路150号的库存商品。 保证:戴红景、戴红勇、戴红伟、钟永、尹平、陈静,连带责任保证。 |
| 合计 |
3,607,781.03 |
760,716.41 |
24,039.00 |
4,392,536.44 |
|
|
二、诉执情况
上述债权经(2023)黔012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内容如下:
(一)(2023)黔012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03月20日止的利息249727.25元、罚息34.13元;自2023年03月21日起 至2023年08月07 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000.00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9.0%的标准计算,复利以借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08月08日起至借款本 息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银行****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抵(质)押物入库确认书》记载为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戴红景、戴红勇、戴红伟、钟永、尹平、陈静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银行****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78.00元,减半收取计1903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共计24039.00元,由被告****、戴红景、戴红勇、戴红伟、钟永、尹平、陈静共同负担。
上述(2023)黔012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告披露的该笔债权进行了确认,且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5)黔0123执1532号,目前状态为执行受理。
(三)破产重整情况
本债权债务人****已破产重整。根据《****破产重整债权初步审查结论通知书(第251-2号)》、《****破产重整债权复核意见书》可知,本债权总金额4,961,670.67元,其中本金3,658,000.00元、利息****802.37元、迟延履行利息65295.3元,其他债权31,573元。债权性质:本金和利息、其他债权共****375.37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迟延履行利息为劣后债权。
(四)还款情况
债务人于2025年11月26日本金还款50218.97元。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一)债务人****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12月21日,位于**省**市******开发区沙文园区科创南路150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戴红景,实际控制人疑似股东戴红景,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营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橡胶制品、塑料产品、汽配(凭许可证)的生产与销售、民用五金、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家电、二、三类机电产品、建材、钢材、金属材料、包装材料、办公设备、日用百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生产项目限在分支机构进行)。)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二)担保人****、戴红景、戴红勇、戴红伟、钟永、尹平、陈静
| 单位名称/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 |
/ |
/ |
915********3700544 |
**省**市******开发区沙文园区 |
| 戴红景 |
男 |
汉族 |
520103********6018 |
**省**市**区林木巷 |
| 戴红勇 |
女 |
汉族 |
520103********602X |
**省**市**区林木巷 |
| 戴红伟 |
男 |
汉族 |
520103********6011 |
**省**市**区林木巷 |
| 钟永 |
女 |
汉族 |
520102********344X |
**省**市**区青云路 |
| 尹平 |
男 |
汉族 |
520102********6212 |
**省**市**区林木巷 |
| 陈静 |
女 |
汉族 |
520103********6027 |
**省**市**区新街 |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所处位置基础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商业氛围浓厚,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法院多次(恢复)执行并终本;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七)2024年6月6日,贵****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113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草案显示:截至债权申报日2024年3月31日,共有271户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622,486,265.77元,经审查确认债务总额352,350,306.54元。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9月9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周先生、李女士 联系电话:0851-****7920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办公室/审计部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中国长城****公司****公司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