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6年9月3****机关提交取消部分职业资格(工种)培训申请事项。
本机关于2026年9月4日受理后,经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及《云****学校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学校培训职业(工种)实行动态管理,对2年内未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学校应当申请变更或取消。未申请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吊销办法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申请人取消焊工、农艺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等4个职业资格(工种)技能等级和专项能力证、合格证的培训申请事项。
2026年9月7日,我局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准予******学校有限公司取消部分职业资格(工种)培训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关于准予******学校有限公司取消部分职业资格(工种)培训事项的批复》(丘人社复〔2026〕34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及《**省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之规定,现将《****准予******学校有限公司取消部分职业资格(工种)培训行政审批决定书》(****)和《****关于准予******学校有限公司取消部分职业资格(工种)培训事项的批复》(丘人社复〔2026〕34号)文件,予以公开。
附件:1、《****准予******学校有限公司取消部分职业资格(工种)培训行政审批决定书》(****);
2、《****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取消部分职业资格(工种)培训事项的批复》(丘人社复〔2026〕34号)。
本机关地址:**县**镇新**文秀路221号,邮政编码:663200。联系人:刘红云,联系电话:087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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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9日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