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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4-****678
通讯地址:****中心706室综合业务股(审批服务股)
邮 编:6152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1.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凉东环审〔2026〕3号 关于《会****公司矿物仓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审批文号:凉东环审[2026]3号
发文时间: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