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誉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党建+社工+精准救助”关爱行动服务项目(LZZC2026-C3-060059-LZYS)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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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融****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华伟
地址:**市融水苗族自****集团C-3村(苗家小镇特色商业街8栋3层04号商铺)
我公司于2026年9月2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对2026年“党建+社工+精准救助”关爱行动服务项目(****)中标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认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市柳****服务中心”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属于企业法人,不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与事实不符,存在声明作假嫌疑,请求判定其成交供应商资格无效。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公司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经我单位核查,“**市柳****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206MJN861135K,****机关****行政审批局,成立日期为2022年10月28日-。对此,我单位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范畴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该办法明确将中小企业限定为“企业”范畴,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不属于企业法人。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能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专****政府采购活动。
(二)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款明确规定:“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市柳****服务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法人,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所规定的中小企业定义,不具备参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的资格。
(三)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不能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此类声明函的,在评审过程中按声明无效处理。
综上,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成立。
根据以上情况,本项目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二)款:“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9月9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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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答疑公告
柳州市誉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党建+社工+精准救助”关爱行动服务项目(LZZC2026-C3-060059-LZYS)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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