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遵义路、云南路供水管道工程答疑澄清公告第1次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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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路、**路、**路供水管道工程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8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路、**路、**路供水管道工程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

一、招标文件疑问答复内容

1.我单位提供的业绩是由两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业绩,请问这个业绩合同额认定是按整个项目签订的合同额认定,还是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的我方所占的比例认定

答:联合体业绩合同额认定按招标文件既定规则执行:联合体业绩中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承担的专业分工确定,未承担的专业分工在单位业绩考核时不予认定;联合体业绩中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共同承担的专业分工在单位业绩考核时按照共享原则,以该专业分工的全部工作量予以认定。同时须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规定,****委员会评审确认。

2.我单位提供的业绩各方面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该业绩的验收报告是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若该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已完整加盖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公章,且明确载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同时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规定,****委员会评审后予以认可。

3.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需要提供“(2)****管理部门(或公共**交易平台)官网招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管理部****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我方无法提供“****管理部门(或公共**交易平台)官网招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公告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和中标通知书”,我方提供施工许可证扫描件是否满足要求

答:施工许可证视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删除招标文件第102页《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11项下第12.4.1款第(2)条:“由于建设许可证等证、照的延误办理造成工程款项的延迟拨付,不构成违约,不增加任何赔偿费用”。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 址:**市**区**路70号

联系人:孙工

联系方式:0551-****3880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张思雨

联系方式:0551-****3183、****3831

2026年9月9日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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