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计量器具检测服务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6年09月09日 16:40 |
| 预算金额 | ¥53.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刘志强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838-****842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太行山路399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838-****842 | ||
| 代理机构名称 | 无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太行山路399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38-****842 | ||
| 附件: | |||
| 附件1 | 上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计量器具检测服务.pdf | ||
采购人:****
项目名称:计量器具检测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计量器具检测服务、 1年、 预算金额 530,000.00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53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中华人民**国计量法》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第九条同时规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需由法定授权机构执行。我院医疗使用的检测设备、监测设备中,多涉及医疗卫生测领域,部分属于强制检定范畴,需由法定授权机构开展检测,为其纳入单一来源采购提供了法定基础。 2.《中华人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指定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指定机构申请,该规定明确了强制检定机构的法定指定性,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我院医疗检测/监测设备中的强制检定类设备,需与计量设备、特种设备一并委托法定指定机构检测,确保检定合规性。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含医疗计量、检测、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其定期检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确保设备计量准确、运行安全,明确了医疗检测/监测设备检测的资质要求。
名称: ****
地址: **市庐**路与**江路交汇处西北角富春江路8号国检大厦
2026年09月09日至2026年09月16日
无
联系人: 刘志强
联系地址: **市太行山路399号
联系电话: 0838-****842
2.财政部门联系人: 左凤麟
联系地址: **市天**路一段196号
联系电话: 0838-****202
****
2026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