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局:
贵单位报来的《******局关于**市******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立项的请示》(昭区自然资请〔2026〕200号)已收悉。项目通过中介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形成《**市******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昭亚咨〔2026〕17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根据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实施,可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向赋能,经济效益集约且可持续。新增优质耕地大幅扩充区域有效农用地、林地储备**,有效破解矿山废弃土地闲置浪费、土地**利用率低的问题,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另同时,项目盘活存量土地,有效提升区域土地资产价值,优化区域国土空间格局,带动周边土地高效利用,助力区域现代农业、生态林业良性发展。
二、项目名称及代码
项目名称:**市******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
项目代码:****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区**镇
五、建设内容及规模
矿山复垦土地面积18.5143hm2,其中复垦为旱地7.6580hm2,复垦为乔木林地5.3894hm2,保留裸岩石砾地4.8915hm2,复垦为农村道路0.5755hm2。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危岩体清理30885.40m3,弃渣砂清理3689.40m3;硬化地面清理163m3;房屋及挡墙、混凝土拆除1469.53m3,工业厂房拆除6564㎡,机械设备拆除95.1㎡,硬化地面清理163m3;建筑物垃圾清运2204.3m3;保留道路区域(回填整平压实)1726.5m3;排水沟土方开挖909.81m3,排水沟沟渠底碎石垫层181.96m3,M7.5浆砌石沟渠壁297.76m3,M7.5浆砌石沟渠底272.94m3,M10砂浆抹面1489.77㎡;码砌石梗380.8m/9.52m3;设置警示牌17块;设置监测点10个。
(二)土地复垦:土壤重构工程-土地回覆整平压实工程428783.79m3,表层耕土回覆38295.25m3;培肥工程-撒播商品有机肥147224.61kg;植被重建工程-种植乔木(雪松或皂荚)6271株,种植灌木(马桑或火棘)6271株,坡脚穴坑种植乔木(白杨树)286株,坡脚和坡顶种植爬藤(爬山虎、油麻藤、葛藤)1459株,道路两侧种植白杨树409株,撒播草籽(狗牙根、三叶草、黑麦草)610.31kg;监测管护工程-监测点23个、警示牌3块、标识牌2块,管护18.5143h㎡。
六、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6个月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722.07万元,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
八、接文后,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开展前期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借债务,****政府隐性债务,项目建设资金未全面落实到位,不得开工建设。
九、请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十、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审查意见中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实施,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
十一、请项目单位切实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十二、请项目业主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做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尽快组织项目设计,按相关程序报批。
附件:1.招标方案审批意见
2.**市******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昭亚咨〔20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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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1日
附件1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市******公司石灰岩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局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察 | |||||||
| 设计 | √ | ||||||
| 建筑工程 | √ | √ | √ | ||||
| 安装工程 | |||||||
| 监理 | √ | √ | √ | ||||
| 设备 | |||||||
| 重要材料 | |||||||
| 其他 | √ | √ | √ | ||||
| 审批意见及说明: 该项目所涉及的建筑工程须公开招标。重要材料含在建筑工程中。其他建设内容,符合《****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2026年8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