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省
因原招标公告中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遗漏,现重新发布变更公告。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更正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入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政府采购网(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200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
(六)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
(七)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八)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或类似关键词)。
修改资格条件(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入股企业”;新增资格条件(八)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或类似关键词)。
二、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女士
移动电话:150****5456
地址:**.**
三、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 陈先生
移动电话: 131****2770
采购机构:**某部
202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