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公示 |
| 一、收费项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元/户﹒月收取; ****中专在校生按1元/人﹒月收取,由校方支付;****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 (三)暂住人口按2元/人﹒月收取;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2元/人﹒月收取,以上单位的食堂产生的垃圾按6元/桌﹒月收取; ****车站、商场、门店及休闲娱**按0.50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餐饮业、食品加工业按营业面积1元/平方米﹒月收取; ****宾馆、招待所按16元/床﹒月(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收取,宾馆、****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按照本条第六款执行; ****医院按5元/床﹒月收取,由医疗单位支付;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按10元/摊位﹒月收取,流动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 (十)自运垃圾按100元/吨收取。 三、收费主体:****建设局、**市****执法局。 四、代征单位:各乡镇(区、办)和其他委托代征单位。 五、计费单位:元/户/月、元/桌/月、元/平方米/月、元/床/月、元/摊位/月、元/吨、元/立方米。 六、收费依据:《****改革局 ****财政局 关于明确**市城乡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霸发改价格(2024)70号、《**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4)33号。 七、收费范围: 本市市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 八、收费对象:市域范围内居民和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九、征收方式:由执收部门通过 **省非税收入信息平台 录入应征信息并制发《缴费通知书》;缴费人依据《缴费通知书》,在规****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渠道,自行申报缴纳。 十、减免规定:对享受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一、监督举报电话: ****建设局:0316-****637 **市****执法局:0316-****865 ****纪委监委:0316-****513 12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