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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公司破产清算案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6)奥普破管字第26号 ****法院于2026年7月27日依法裁定受理奥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8月7日指定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奥普****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成立,工商登记****机关****管理局,注册地址为****开发区爱国路6号,法定代表人为田海龙。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一人:嘉寓****公司占股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锅炉及锅炉辅助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研发;机电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销售;模具设计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本省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除外)、销售;金属结构制造、加工、安装、销售;金属形成机床制造、销售;在资质许可登记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能源技术咨询、能源技术服务、能源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机构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债务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债务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 7.协助为债务人处理纳税申报事宜; 8.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9.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企业成立以来债务人的财务账,并审查自破产企业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及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7)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在报告中予以相应体现。 (二)评估机构 1.完成破产企业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6.工作要求参照审计要求。 三、资质及团队人员要求 1.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要求; 2.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数量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3.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四、审计、评估费用 1.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没有预付款,审计、评估费用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五、报名资质要求 1.报名单位应当列入《****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并具有相关业务经验; 2.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3.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破产企业审计、评估业务经验; 4.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日前向管理人提交纸质申报书(一式2份),纸质申报书用档案袋封装,加贴封条并在密封口处加盖公章。申报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审计师、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方案及是否接受垫付前期费用的说明; 7.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6)列席****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7)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七、报名方式 1.材料邮寄地址:**市信都****社区D区3号楼下1、2、3门市 2.联系电话:宁女士139****4875 3.报名时间截至2026年9月16日17:00止。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综合评定后决定。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审计、评估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本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6.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破产管理人。 **** 2026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