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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型汽车国七排放试验能力建设项目(第二次)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公告
我单位招标的轻型汽车国七排放试验能力建设项目(第二次),于2026年8月14日开标并完成评审,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一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其中标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7.1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我单位经研究后决定依次顺延第二中****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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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