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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公告
******公司、孔庆军、金文静、王建美、谷海顺、****商贸有限公司、戴学均:
经查明,申请人向本局反映被冒名登记,提出撤销你司变更登记。我局综合调查材料,认为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冒名登记,依法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络,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穗南市监不撤登字〔2026〕4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穗南市监不撤登字〔202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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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0日
附件:
1.不予撤销商事登记告知公告-穗南市监不撤告字〔2026〕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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