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审查《****AI****制造中心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生态环境局**分局,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 项目名称 | ****AI****制造中心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三和街道铁门扇村象岭二路与秋长北一路交汇处东南侧 |
| 建设单位 | **** | 环评机构 | **惠****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市**区三和街道铁门扇村象岭二路与秋长北一路交汇处东南侧,属于**项目,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项目年产转换器80万台、交换机50万台、启动电源20万台、适配器300万台、塑胶外壳(自用)819吨、模具(自用)100套。 | ||
| 工程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1.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浓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2.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净水厂进行后续处理。 3.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DA001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排气筒DA002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4.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润滑油、含油废空桶、废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