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綦江至贵州习水高速公路(重庆段)1标段拌合站、材料堆场及钢筋加工场等临时用地用林的批复

审批
重庆-重庆-綦江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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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关于****至****高速公路(**段)1标段拌合站、****加工场等临时用地用林的批复

日期: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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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

关于****至****高速公路(**段)1标段拌合站、****加工场等临时用地用林的批复

陕建綦习(重****公司:

你单位关于****至****高速公路(**段)1标段拌合站、****加工场等临时用地用林的申请材料收悉,****林业局联合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使用**区石壕镇罗李村一组集体土地1.2008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1.2002公顷(耕地0.3321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3318公顷,林地0.777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00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公顷,作为****至****高速公路(**段)1标段拌合站、****加工场等临时用地。

二、你单位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足额支付后依法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严禁超范围用地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

三、为切实保护耕地,你单位应做好表土剥离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当年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等。在工程项目施工完毕或临时使用期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土地复垦责任,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经验收合格后,将临时使用土地、林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和林权权利人。

四、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本批复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五、该宗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4年,其中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自林地批复之日起4年。期满确需**期限,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市******局

2026年9月8日

抄送:区林业局,****政府。

**** 2026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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