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8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 ****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实施细则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2018年8月16日,****法院受理对****(下称“新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11月29日,裁定解****事务所管理人职务,指定****事务所为管理人。 ****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18)苏0508破9号之十四民事裁定书,****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2018)苏0508破9号之十四民事裁定书,****公司破产程序。 一、本案第一次分配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20日,新苏公司账户接管的现金财产金额****078.08元。清算过程中已知的破产费用为****779.11元(已发生且支付的破产费用563427.75元、已发生尚未支付已确定金额的破产费用****012.16元、预留的破产受理诉讼费及管理人报酬424339.20元),预留共益债务****200元。破产财产扣除前述破产费用以及预留共益债务后,可供分配的货币资金为****098.97元。 经法院裁定确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281582.75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9047.27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75409.62元、职工债权****381.38元、税收债权10010.65元、普通债权****33733.83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配金额0元,清偿率0%;职工债权分配金额****381.38元,清偿率100%;税务债权分配金额10010.65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分配金额0元,清偿率0%。剩余 ****706.94 元作为预提费用备用。****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第一次债权分配的执行。 二、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财产情况、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本案预留费用 (一)截至2026年8月10日,本案汇总的破产财产收入情况 截至2026年8月10日,本案可供所有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主要为: 1.原管理人账户划入剩余资金****749.79元(原管理人账户接收库存现金、新苏公司账户余额、法院执行款等收入后扣减破产费用剩余款项划入了新管理人账户); 2.新苏公司名下商服用地、房产(在建工程)、车辆变价款****94947元。 根据****明诚房****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明(**)房地估字(2018)第0930-07号],****公司所属位于**市**区人民路3168****广场房地产(在建工程)评估价为****23500元,其中商服用地评估价为****59700元、房产(在建工程)评估价为****63800元。根据****明诚房****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苏明(**)资字(2018)第08037号],确定苏E1K13G 揽胜牌越野客车评估价为912000元。商服用地、房产(在建工程)、车辆总评估价为****35500元。 商服用地、房产(在建工程)、车辆单项变价金额分别按照其评估价值在变价财产评估总值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单项变价金额=(单项标的物评估值÷打包变价财产评估总值)×打包变价的变价总值。 ****公司名下商服用地、房产(在建工程)、车辆变价金额****94947.00 元中,****16005.65元为商服用地的变价金额【(****59700.00÷****35500) ×****94947=****16005.65元】,****99769.02元为房产(在建工程)的变价金额【****63800 ÷****35500 ×****94947 =****99769.02】,279172.33元为车辆的变价金额【912000.00 ÷****35500 ×****94947 =279172.33】。 3.管理人账户账户利息收入62740.62元; 4.退还的文明施工保证金200000元; 5.诉讼费退费18070元; 6.新苏公司破产项目现场临时电力设施(含变压器及配套配电箱、线缆等临时用电设施)转让款100000元; 7.国****公司****公司政策调整退费90000元。 8.土增税退税款****938.60 元。 综上,本案更换管理人至2026年8月10日,本案可供所有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合计****51446元。 除上述财产外,新苏公司****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了债权,虽未予认定但可能存在补充认定后的分配款,如有分配款到账后续再进行补充追加分配。 (二)截至2026年7月23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情况 1. 本案更换管理人后至2026年8月10日已发生且已支付的破产费用****0048.3元。 2. 本案截至2026年8月10日已发生尚未支付的破产费用****819.64元(除管理人报酬外) 注:以上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中涉及项目现场管理及变价成本的费用如下表所示,合计金额为****8665.84元。 (三)预留管理人报酬及后续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破产费用等各项预留费用 本案预留管理人报酬4,834,576.65元,预留管理人后续执行职务的破产费用10万元,科达执行款暂不分配预留846000元,****公司就合同解除事宜主张的共益债务****200元。 1.预留后续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破产费用100000元 考虑到后期管理人履行职务(邮寄相关资料费用、公告文书等)、档案保管费、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可能产生的费用及****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一审诉讼费用,预留破产费用合计10万元。 新苏管理人已****公司管理人申报预付工程款500万元及利息共计****458.33元债权,****公司管理人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定。新苏管理人已提出异议,并提起了债权确认之诉,目前该案诉讼费尚未缴纳,管理人也将同步沟通调低起诉金额以降低诉讼费成本,暂按55140元预留。根****公司公布的重整计划草案,假设清算情况下普通债权人清偿率约为10.53%,普通债权15万以下全额现金清偿,剩余的通过信托受益权清偿,每1元未获清偿的债权对应1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为5年,管理人咨询该案重整情况下普通债权人清偿率预估数据中科建口头答复并不确定,该笔债权的最终认**果,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法院生效裁判依法确认,新苏公司实际受偿金额****公司重整案确定的可分配数额为准;如债权确认诉讼未实际进行,或****法院认定,****公司无权就该申报金额参与破产分配。 2.科达前期执行款846000元暂不分配 新苏公司对******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的应收款。根据(2020)苏05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科****公司货款500万元及利息损失,新苏公司针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损失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8执205号。另,科达公司就电梯生产损失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裁定确认普通债权****469.83元。科达公司主张以上述债权与所负返还义务抵销,但该抵销行为已由生效判决、裁定确认为无效。 目前,科达公司对该等裁判结果不服,持续提出监督申请;同时,其亦对(2020)苏05民终28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返还义务提出异议,主张执行回转及抵销。鉴于此,破产财产收入中涉及科达电梯主动履行的货款246000元及(2021)苏 0508 执205号执行款60万元,合计846000元,存在被执行回转的可能,故本次分配中暂不予分配,应作预留处理;此外,确认抵销无效的既有判决亦面临被依法推翻的可能,剩余应收款可能相应减少乃至归于消灭。最终认**果,应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并****公司可获执行分配款金额的依据。 3.****公司就合同解除事宜主张的共益债务****200元 科达公司就合同解除事宜主张共益债务****200元,该项主张经生效法律文书驳回。该公司不服,****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管理人现暂按该主张金额****200元,全额预留,****机关认**论为准,确认其是否享有共益债务及其具体数额。 4. 本案管理人报酬预留 管理人报酬暂预留4,834,576.65元,管理人报酬最终将根据财产清偿总额确定,****人民法院决定的数额为准,管理人也****人民法院决定以后再行收取报酬。(以破产财产收入为基数,即财产总额扣除有财产担保的实现金额、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计算)。 综上,本案共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91801.4 元(本案破产财产收入****51446.01元-已发生且已支付的破产费用****0048.3元-已发生尚未支付的破产费用****819.64元-暂估预留的管理人报酬****576.65元-预留破产费用****200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受偿情况及破产费用分摊情况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已依法裁定认定**苏鑫装饰 ****公司、**市华东****公司、中建二局****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对象,****公司名下且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执行的本案所施工工程的房产(在建工程)。 根据****明诚房****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苏明(**)房地估字(2018)第0930-07号],****公司房产(在建工程)评估价为****63800元。房产(在建工程)变价金额按照其评估价值在变价财产评估总值中所占比例确定,****99769.02元为房产(在建工程)的成交价。 根据****明诚房****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咨询评估报告》[苏明(**)咨字(2023)第09001号],确****集团)公司施工幕墙工程应分摊的评估值****4100元、**华东****公司施工消防工程应分摊的评估值****300元、中建二局****公司施工土**装工程应分摊的评估值****98600元。 分部分项工程的变价金额,按照其评估价值在房产(在建工程)总评估值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分部分项工程变价金额=(单项工程应分摊的评估值÷房产(在建工程)总评估值)×房产(在建工程)总变价值。分部分项工程变价金额具体如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分配金额,以其债权金额与对应变价金额中较低者为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有不足受偿部分转为普通破产债权予以清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终受偿金额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配金额扣减相应破产费用后的金额为准。****集团)公司因工程鉴定需承担鉴定费用131173.76元,在分配时该鉴定费用优先支付给苏****事务所****公司。 (二)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中国****公司****公司抵押担保范围: 1.土地使用权:新苏公司名下位于**区人民路东、**东**的土地使用权。 2.地下室在建工程:新苏公司名下位于人民路3168****广场地下室1、2、3、4、5、6、7、8、9在建工程。 3.205套房产在建工程:新苏公司名下位于人民路3168****广场的205套房产在建工程。 上述抵押均办理了登记手续。管理人最终认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金额为****75409.62元。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分配金额,以其债权金额与对应变价金额中较低者为准。商服用地、房产(在建工程)变价金额分别按照其评估价值在变价财产评估总值中所占比例确定。 在**市**区人民路东、**东**商服用地变价款范围内,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优先受偿;在**市**区人民路 3168 ****广场房产(在建工程)变价款范围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清偿。故而,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清偿数额为****34071.37元【=土地使用权变价金额****16005.65元+房产(在建工程)变价金额****99769.02元-建工优先权分配金额****81703.30)】。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破产费用分摊情况 现场对不动产管理及变价的费用****8665.84元(详见上文表C)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承担,详细的费用分摊情况详见表G至表I,根据统计,建工承担现场管理变价成本费用****507.40 元,抵押承担现场管理变价成本费用****158.45元。 此外,管理人报酬根据《****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正如上述表D所示,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为破产财产减去其他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再减去(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别除权的实现金额,相应计算的报酬为暂估数,该暂估数额根据建工及(职工、税收、普通)债权的受益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综合结论详见表L。 四、本案第二次财产分配情况及顺序 经法院裁定确认定的债权总金额为****281582.75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9047.27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75409.62元、职工债权****381.38元、税收债权10010.65元、普通债权****33733.83元。 第一次财产分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配金额0元,清偿率0%;职工债权分配金额****381.38元,清偿率100%;税务债权分配金额10010.65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分配金额0元,清偿率0%。 本次财产分配情况:正如表K本次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金额为****184.71 元【=剩余可供(职工、税收、普通)分配的款项****469.24元-已分配职工和税收债权金额****392.04元-需要承担的管理人报酬287692.49 元-需要预留的执行职务的破产费用****200.00 元】,而参与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为****22416.1元【=认定的普通债权数额****33733.83元 ****50125.86 +表F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转普金额****7343.97 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转普金额****41338.25元】,故而本次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2893%,计算普通债权分配金额,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实际普通债权本次分配金额为****225.76元。 1.****银行账户的,****银行账户确****公司债权)或签字确认(个人债权)在公告期内送达给管理人; 2.对于存在协助执行函件的情况,管理人将根据协助执行函件内容对分配款进行汇款或冻结; 3.****公司****公司出具《承诺书》****公司分别享有破产债权****469.83元和****6215.28元,科达公司、任福明同意以上述破产债权的分配款抵扣(2021)苏0508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款,故本次分配时管理人对上述两笔债权对应的分配款项予以扣留; 4.****集团)公司因工程鉴定需承担鉴定费用131173.76元,在分配时该鉴定费用支付给苏****事务所****公司。 五、分配的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管理人将****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转账方式给债权人。 (二)分配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提存的分配额如不足以支付再次分配费用的,****法院依法处理。 (三)补充分配 如后续预留款有剩余或发现新财产需进行补充分配的,除按实支付破产费用外,由管理人公告后依法分配。 六、公示期 本细则自2026年9月10日起公示于“**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期为十天。对本细则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即2026年9月20日17:00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实施方案无异议,管理人将于公示期满后实施分配。 特此公告。 ****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因网页不支持表格正常显示,具体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