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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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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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小学课桌椅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7-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教育局

地址:**县融水镇华强路9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诉事项2:货物具备完整、现行有效、带有专属编号与官方名称的标准,依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定义“技术标准统一”货物。
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法。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本****小学课桌椅,采购人在国家及行业标准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求还设置了个性化、差异化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
本项目涵盖了价格、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方案、履约能力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不能仅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因素的项目,依法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货物具备完整、现行有效、带有专属编号与官方名称的标准,依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定义“技术标准统一”货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2的内容属于投诉前未质疑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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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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