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重点地区铀矿地质调查研究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审批
宁夏-吴忠-盐池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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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分 类:
国土**、能源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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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6-09-07
时 效:
有效
文 号:
吴自然资批字〔2026〕36号
标 题:
****关于**重点地区铀矿地质调查研究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关于**重点地区铀矿地质调查研究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弘顺和油****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重点地区铀矿地质调查研究项目临时用地申请》******局《关于**重点地区铀矿地质调查研究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盐自然资发〔2026〕141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点地区铀矿地质调查研究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恢复)方案》和《**重点地区铀矿地质调查研究项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并******局审查,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县**乡**村,大水坑镇马坊村辖区内0.2666公顷(4亩)土地,用于**重点地区铀矿地质调查研究项目临时用地,用途为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0.2666公顷,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勘测定界图)。总用地面积:0.2666公顷,其中:耕地0.2666公顷(一般耕地0.2666公顷)。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时间为2026年9月7日至2027年9月6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等。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你单位应对使用的耕地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加强后期管护,确保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重点地区铀矿地质调查研究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恢复)方案报告书》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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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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