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中核**县150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能源发〔2026〕3******局《关于办理中核**县150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同自然资发〔2026〕162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中核**县150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中核**县150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并******局审查,临时占用的林地经******草原局审批通过,临时占用的草****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县韦州镇**村、旧庄村、南门村、韦二村、闫家圈村辖区内20.2073公顷(303.11亩)土地,用于中核**县150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0.5234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0.8392公顷,材料堆场9.9661公顷、施工便道8.8786公顷,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勘测定界图)。用地总面积:20.2073公顷,其中:耕地1.0679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7853公顷、一般耕地0.2826公顷)、乔木林地0.0016公顷、灌木林地10.4458公顷、其他林地0.6995公顷、天然牧草地1.4258公顷、其他草地5.6781公顷、****基地0.0039公顷、公路用地0.0227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122公顷、农村道路0.6108公顷、设施农用地0.0027公顷、裸土地0.2363公顷。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时间为2026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等。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你单位应对使用的耕地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加强后期管护,确保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和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中核**县150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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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