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厅拟于近日内批准********实验室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厅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
邮 编:410019
联系电话:0731-****8092(省生态环境厅)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实验室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常胜西路28号****红湘校区弘毅楼2楼东部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 |
| 项目概况 | 建设内容:为进一步强化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体性能检测、热态试验等关键领域的研究水平,支撑高水平科研项目开展与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将弘毅楼2****学院高****实验室东部的215室(通过间)、217****实验室)及218室(备用仪器室****实验室,拟使用Co-60、Sr-90、Cs-137、H-3、C-14、U-235、U-238、Po-210、Th-232、Th-228、Tc-99、Ra-226、Pu-241、Pu-239、Pb-210、Np-237、Mo-99、I-129、I-131、Am-241、Am-243、Pb-212、Bi-212、Ra-224、Ra-228、Lu-177、Tc-99m、F-18、Sm-153、Tl-201、Y-90共31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开展同位素示踪实验研究,每天最多操作3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82E+8Bq,为一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本项目的辐射防护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相关要求。 2、切实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按照要求对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分区管理,并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3、制定项目操作规程,修改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管理制度,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4、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规范的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5、将项目纳入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自主监测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