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政办发〔2026〕6号)及《****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医保办〔2026〕14号)文件精神,我局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遴选工作,现诚邀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积极参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市辖区内自愿申请的独立社会化评估机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具备失能人员等级评估工作能力的机构。
二、申请条件
定点评估机构应具备专业性、稳定性、权威性。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四)具备使用**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
(五)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执业许可证》等其中一个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的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本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无违法乱纪或不良从业行为的承诺书;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证明或承诺书;
(五)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依据、劳动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复印件、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六)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不予受理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评估机构出资人、关系利害人不得开办或参与开办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
五、受理方式及时间
(一)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二)受理时间: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30日18:30;
(三)受理地址:****107室(**区**大道与广福大道交叉口);
(四)咨询电话:0894-****900,0894-****882
****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