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厂:
本机关于2026年9月8****水厂提交的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市****水厂****农场,项目取地下水用于瓶(罐)装饮用水生产。原获批取水许可年最大取水量0.87万m3。该取水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五年实际取水量未达到许可取水量的80%,决定依法核减取水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决定准予延续。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水厂继续在******农场(厂区内西侧)采用提水方式取地下水用于瓶(罐)装饮用水生产,年最大取水量由0.87万m3核减为0.5万m3,日最大取水量由27m3核减为16m3(相应取水流量由0.0003m3/s核减为0.0002m3/s),项目用水产生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企业环保用水及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人民政府下达给**市的用水总量指标内统筹考虑。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起止日期在取水许可证中载明。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你水厂应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取水计划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水厂应确保取水计量正常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要根据国家及省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五、项目取水应依法缴纳水**税,水**税由**市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必须在本许可有效期届满45****机关提出申请。
****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