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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委评164号
本院受理的(2025)云0302执5707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江与被执行人颜绍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需对被执行人颜绍锋与案外人赵雄粉共同所有的位于**市长征路以北、西**侧“滨河花园”2幢第16层3-16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云(2023)**市不动产权第****567号)进行评估,请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于2026年9月14日17****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网上报名,本院将根据电脑系统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若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报名,直接确定为本案的鉴定机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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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
联 系 人:**** 执行局陈法官,联系电话:193****1563,立案庭王法官,联系电话:0874-****202。
备注:摇中号的鉴定机构请与执行法官联系评估事宜。
一、****法院后五日内发送至邮箱 (****@163.com),所有电子版评估材料需刻录光盘随评估报告一同提交;
二、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法院领取评估委托书;
三、出现场以后须在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法院同意;
四、当事人要求出具发票的,须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案需具备资产评估或房地产评估资质;
六、本案评估费用需成交后支付;
七、为保证顺利开展工作,此次评估仅限**省范围内的鉴定机构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