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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G7221**-**公路(罗城至**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申请(项目代码:****)。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二、同意变更后水土保持补偿费需补缴86,240.00元(其中**市**区56,430.00元,**县29,810.00)。
三、本项目已开工,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按规定接收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其他仍按《****关于G7221**-**公路(罗城至**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河水水保发〔2025〕2号)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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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