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业机械指导员队伍建设,规范日常管理、履职监督与工作考核,健全“能进能出、奖优罚劣”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农机指导服务水平,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农业农村局公开遴选聘任的农业机械指导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考核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实绩导向、公平公正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补贴发放、续聘、解聘的核心依据。
第四条 考核流程
(一)资料准备。农业机械指导员在服务周期结束前,按要求整理并提交个人考核资料,包括:日常工作服务记录表、工作佐证影像资料、考核评分表等
(二)村级初评。村“两委”根据指导员的工作实绩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初步评价。
(三)乡镇复核。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初评结果进行复核。
(四)县级确认。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完整的考核资料,对指导员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最终考核等级。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12月集中开展一次,对农业机械指导员全年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考核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根据开展情况、完成质量、服务对象满意率、工作纪律等内容结合指导员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四项考评得分之和即为农业机械指导员最终考核得分。90-100分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扣分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经核查属实的,按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一)收到服务对象有效投诉;
(二)服务记录弄虚作假;
(三)服务滞后、履职不到位,延误服务对象作业;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工作考核的农机指导员,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等次与工作补贴挂钩,具体如下: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或合格的,全额发放服务期内工作补贴;
(二)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考核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和服务时间,酌情核减或不予发放补贴;
(三)因特殊原因服务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考核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核定补贴发放金额。
第十条 工作考核优秀、合格的人员,优先续聘,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一条 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聘用:
(一)工作考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
(二)由于身体条件无法正常履职;
(三)拒不履行服务协议,存在违法失信行为;
(四)违规向农户收取服务费,依托身份推销农机产品牟利;
(五)服务台账、工作记录严重弄虚作假;
(六)引发农机重**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
(七)触碰遴选负面清单,不符合任职资格;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应终止协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工作考核不合格、无法履职或丧失履职资格的农业机械指导员,不得聘用,由****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遴选。
第十三条 考核全程留痕,评分表、服务记录、工作影像统一存档备查;群众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股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