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智能软件园三期5号楼提升改造工程(二次)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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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智能软件园三期5号楼提升改造工程(二次)变更公告

**省智能软件园三期5号楼提升改造工程(二次)变更公告

“**省智能软件园三期5号楼提升改造工程(二次)”项目(项目编号:****)变更公告如下:

1、接招标人通知,本项目工期调整,具体如下:

“1)计划工期变更为:75日历天;2)计划竣工日期变更为:2026年12月24日;3)工期总日历天数变更为:75天”。

2、招标文件P107-108“16. 违约”现变更为: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1.招标人

招标人:****

地址:**省**市**区小庙镇**大道**路**智能软件园三期1号楼12层

邮编:230031

联系人:张曦曦

电话:0551-****2297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井岗路1100****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向西100米)一楼

邮编:230031

项目负责人:费贤洋

电话:0551-****7148

****

2026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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