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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瑗: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现就你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基地(农宅字450********26037号)建设使用**市**区犀牛脚镇岭门村4林班14.1、44.1、14.2、44.2、14.3、44.3、14.4、44.4小班范围内的用材林林地面积0.0246公顷(其中:宅基地面积0.0100公顷,边坡防护面积0.0054公顷 ,活动场地面积0.0050公顷,配套道路面积:0.0042公顷),均为Ⅳ级保护林地和集体林地。农村住宅开工建设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报建手续。
二、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要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
管理、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基地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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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