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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尚艳红: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2025年11月,****组织开展了2025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常态化技术复核工作,复****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作出失信记分的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依法作出的失信记分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内容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分局(综合股)(联系电话:0762-****123)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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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