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易****中学弱电智能化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7-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公司
地址:**自治区****市**查干街道学府佳苑小区九号商业楼底商213号
被投诉人 1 :****中学
地址:**市许村镇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钱**路178号钱江大厦9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高****公司就易****中学弱电智能化项目,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9****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中将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成不公平的待遇。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理解和响应,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3:以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构成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投诉事项4: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5: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6:要求采购标的为同一品牌,排斥或者限制了其他不同品牌可以兼容的供应商,以其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7: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事项8:本采购项目所属行业是(工业),而采购标的中出现了软件标的物。投诉事项9:违规指定单一检测机构、排他性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3,4,5,6,8不成立;投诉事项7,9成立,本机关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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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