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18日 |
| 标 题: ****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取水工程取水许可批复 | |
| 发文字号:荔水利批字〔2026〕10号 |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8日 |
****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关于申****养殖场取水许可审批的函》收悉。根据已审定的《****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取水工程水**论证》及现场勘查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取水工程为**河**提水工程,取****养殖场东南侧100m;水源为地下水,****养殖场内生猪饮用水、员工办公生活用水、猪舍定期清洗用水,猪舍水帘降温用水。
二、养殖场取用水过程为取水系统把水通过水泵从机井进行提水,经取水管网输送至供水塔,通过供水****养猪场。养殖场设有主取水口和备用取水口,均采用水泵取水,主****养殖场东南侧100m,地理位置东经110°20′5.5″,北纬24°32′17.77″,备用取水口地理位置东经110°20′5.54″,北纬24°32′17.84″,水泵型号均为Y90QJ8-135/29-5.5,功率5.5kW,流量12m3/h,扬程60m。日取水量131.45m3/d,年取水量为47979.25m3/a,取水保证率为95%。
三、****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养殖场内生猪饮用水、员工办公生活用水、猪舍定期清洗用水,猪舍水帘降温用水。本项目最大日取水量131.45m3/d,年取水量为47979.25m3/a,存栏生猪10000头,用水指标为13.15L/头﹒d,小于**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25)“表5 畜禽用水定额”中规模养殖猪的饲养先进值用水定额的20L/头﹒d,项目属于**工程,取水满足定额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保护措施、水**监测方案和制度。该项目取水对区域地下水**总量,开采后地下水水位情况,地下水控制指标,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你单位应落实《****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取水工程水**论证》提出的各项水**节约保护措施。
五、你公司须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投入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定或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计量准确可靠。
六、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七、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退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方可正式取水。取水须按规定缴纳水**税。
八、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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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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