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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921MA7KKA8T2N | 建设单位法人:李继祥 |
| 李永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洛****小组****电站升压站内 |
| 勐佑茶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0-陆上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6-D4416-太阳能发电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市**县勐佑镇 |
| 经度:99.852510 纬度: 24.5625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2-20 |
| 临环审〔2024〕13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93541.6 |
| 274 | 运营单位名称:**** |
| ****0921MA7KKA8T2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0MA6N6HR50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2MA6NWPK769 | 竣工时间:2026-05-20 |
| 2026-05-2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8-18 |
| 2026-08-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812BX1tr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程装机交流侧总容量190MW(直流侧总容量249.2152MWp)。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装机交流侧总容量190MW(直流侧总容量249.2924MWp)。 |
| 因组件功率的变动,导致直流侧总容量略有变动,但交流侧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工程光伏阵列采用620Wp单晶硅双面N型光伏组件,额定容量为190MW(AC),安装容量249.2152MWp(DC),共布置65个方阵,均为固定支架方阵,配套634台逆变器,65台箱式变压器。每个发电单元逆变升压至35KV后由集中电线路输送至升压站。光伏电站配套建设220kV升压站1座。 | 实际建设情况:安装N型620/625Wp单晶双面组件分别为273026/128026块。额定容量为190MW(AC),安装容量249.2924MWp(DC),分为65个光伏发电单元,配套634台逆变器,65台箱式变压器。每个发电单元逆变升压至35KV后由集中电线路输送至升压站。光伏电站配套建设220kV升压站1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一是严格落实《****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提出的“六必须、六不准”规定要求,防止扬尘污染;二是施工现场固废统一妥善处置,不得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及时清运;三是施工废水应采取沉淀等措施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地表及地下水体;四是安排好作业时间,使用低噪声设备,设置临时围挡隔声,确保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 (二)优化工程选址布局。工程选址选线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等生态敏感区。项目用地严格执行《****草原局****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厅****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196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临时工程应远离河道、居民点,尽可能避让植被保存较好区域,无法避让的应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做好保护、恢复、修复和补偿。 (三)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对工程所涉及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原生植被的破坏和影响,在距离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等较近区域的施工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避免对野生动植物及生态敏感区造成破坏,降低负面影响。应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超计划占用土地和破坏植被,应妥善保存施工表土,后期用于植被恢复等。对临时用地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应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处置好运营期废水,其中太阳能光伏板清洗废水回浇于下方植被;升压站内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要求后,回用作站区晴天绿化、道路浇洒用水,雨天暂存于废水收集池内,确保不外排。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废旧光伏组件、农光互补种植管理产生的固废等,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其中报废太阳能电池板统一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置,不得随意处置;变压器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和泄露产生的事故油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固废处置率应达100%。 (六)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用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强度,确保厂界昼间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昼间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七)落实电磁环境防范措施。1.在电气设备安装接地装置以及升压站布置过程中,合理安排相序排列,避免相同布置,减少同相母线交叉和相同转角布置,降低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感应强度;2.金属构件做到表面光滑,避免毛刺出线;3.所有设备导电元件接触部位紧密连接,减少因接触不良而产生的火花放电,确保工频电场、工频磁场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一)项目施工期间采取洒水降尘、篷布遮盖等措施降低扬尘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间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置,处置率100%;施工期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现场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期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施工围挡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且施工期间均未收到相关环保投诉。 (二)项目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等生态敏感区。 (三)施工期间无超限施工,并采取了相应的植被恢复措施,对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影响较小。 (四)运营期太阳能光伏板清洗废水回浇于下方植被;升压站内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要求后,回用作站区晴天绿化、道路浇洒用水,雨天暂存于废水收集池内,不外排。 (五)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废旧光伏组件、农光互补种植管理产生的固废等一般固废,其中报废太阳能电池板统一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置,不暂存,其余一般固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变压器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和泄漏产生的事故油属于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升压站危废贮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固废处置率应达100%。 (六)项目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用减振、厂区绿化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强度,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可知,项目升压站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周边环境敏感点昼夜间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七)项目升压站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你公司应严格对照《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生态环境局**分局。 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生态环境局**分局,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按“三同时”要求开展工作,目前正在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根据调查,项目建设未发生重大变动,不属于超过五年房开工建设的项目。 项目目前正在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相关手续,后续同步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上传至验收平台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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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污水处理站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的城市绿化用水标准。 | 建设有一台12m3/d****处理站 | 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的城市绿化用水标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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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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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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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对工程所涉及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原生植被的破坏和影响,在距离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等较近区域的施工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避免对野生动植物及生态敏感区造成破坏,降低负面影响。应严格按设计施工,禁止超计划占用土地和破坏植被,应妥善保存施工表土,后期用于植被恢复等。对临时用地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应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施工期间采取各项措施减少施工对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的破坏。施工期间无超限施工,并采取了相应的植被恢复措施,在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的同时,采用乡土植被进行植被恢复,助于稳定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影响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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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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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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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