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教体局2026****幼儿园食堂设备采购与安装
三、采购日期:2026-07-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经济开发区**北路与双墩路交叉路人和中国空气净化产业城239#
被投诉人:****
地址:**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3211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新站区萧城路与纬十路**向西****公司内
当事人:****体育局
地址:**省**市**县上派镇肥光办公区4号楼
五、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8日,****体育局委托****,以询价方式采购“****教体局2026****幼儿园食堂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编号:****),预算及最高限价均为143万元。2026年8月3日11:00响应截止,共5家供应商参与。经评审,****为成交候选人,成交金额1,082,770.00元,同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公司因不满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17日向****投诉。主要投诉:****财政局罚款0.4万元未披露;燃气大锅灶、炒菜灶、蒸箱能效参数不满足招标要求;灭火系统型号CMDS与CMJS不符;紫外线消毒灯无备案、厂家无卫生许可;部分龙头、干手器型号大小写不一致。请求取消中标资格、顺延第二候选人并处罚。被投诉人及中标人答辩:罚款未达重大违法标准;能效参数属“无标识项”,应在验收解决;灭火系统招标要求存在冲突,所投产品满足功能;卫生许可可成交后提交;型号大小写系笔误。经查:中标人2026年7月27日因放弃中标、****财政局罚款0.4万元,无禁业处罚。能效标识网备案显示:燃气大锅灶热负荷35kW、热效率65%,招标要求≥40kW、≥80%;炒菜灶热负荷29kW,招标要求≥38kW;蒸箱热效率97%,招标要求≥98%。上述均为“无标识项”,中标人均作“无偏离”承诺。灭火系统CMJS18-2-CGF已获消防认证,但招标文件要求CMDS型又要求“纯机械式启动”,存在矛盾。紫外线消毒灯GXX****0164无备案,生产厂家无卫生许可;中标人称实际厂家为**蓝艺,但该型号仍无备案。部分型号大小写与证书不一致。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及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为200万元以上。本案罚款0.4万元,远未达标,且无禁业处罚,未披露不构成虚假材料。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3、6:参数虽属“无标识项”,但不豁免如实响应和承诺的实质义务。能效标识网备案数据具有公示公信力,是判定产品法定参数的客观依据。备案数据与投标“无偏离”承诺存在负偏离,足以否定承诺真实性。验收解决履约问题,投标真实性审查解决缔约资格问题,二者不可混同。中标人未如实响应,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成立。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既要求CMDS型(电启动)又要求“纯机械式启动”,技术原理根本冲突。中标人所投CMJS型(机械启动)符合核心功能,产品认证合规,不一致系采购文件自身矛盾所致,不认定为虚假响应。投诉成立,但不构成虚假响应。投诉事项5:紫外线消毒灯属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须备案,否则不得销售。涉案型号无备案,生产厂家无卫生许可,不具备合法上市条件。“承诺验收前完成备案”不能改变投标时产品不合规的事实。投诉成立。投诉事项7、8:型号大小写差异不影响产品同一性,解释为笔误具有合理性,不属实质性偏离,不构成虚假材料。投诉不成立。综上,投诉事项2、3、5、6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但不构成虚假响应;投诉事项1、7、8不成立。中标人在多个产品技术参数响应中未如实响应,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一、认定****成交结果无效;二、责令****体育局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案处理;四、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后续采购活动中对灭火系统相关技术参数予以澄清和修正。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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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