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9-11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9-11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2026年9月11****环境局关于****铃兰吡喃、苯乐戊醇、二氢系列、龙涎酮系列、MDJ系列技改项目、联创****集团****园区****基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9月11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11日—2026年9月1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033;Email:****@163.com。
通讯地址:**市翔宇中道150****中心B40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铃兰吡喃、苯乐戊醇、二氢系列、龙涎酮系列、MDJ系列技改项目 | ****园区实联大道16号 | **** | ****公司现有合成樟脑系列产能削减至46570.5吨、丙位系列产能削减至2500吨,利用产能削减后释放的设备与装置,在现有厂区内,依托原有公辅工程,**车间三中间仓库,并对车间九进行适应性改造,形成新增年产1000吨铃兰吡喃、500吨苯乐戊醇、4120吨二氢月桂烯、2000吨二氢月桂烯醇、4220吨月桂烯、1500吨龙涎酮、500吨PAK、118吨双戊烯产品及副产80吨磷酸三钠的生产能力。此外,MDJ系列生产通过提纯方式优化及回收再用等技术进行升级改造,不新增产能。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4年11月12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5年1月10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23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年1月20日、2025年1月22日在**工人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因项目建设内容变化,2025年11月18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2月1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因项目建设内容变化,建设单位于2025年11月27日、2025年11月28日再次在**工人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6.建设单位于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2月1日,在项目周边主要敏感点、项目所在地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7.2026年08月27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 |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雨、污水排口、废水处理设施均依托现有。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工艺废水、真空泵排水、设备冲洗水、废气处理废水。龙涎酮系列含氟工艺废水经含氟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能力:48t/d;处理工艺:絮凝沉淀)预处理,其他工艺废水(不含氟)经车间隔油池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水混合经物化处理系统(处理能力:400t/d;处理工艺:臭氧氧化)处理后与真空泵排水、设备冲洗水、废气处理废水混合再经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能力:4000t/d;处理工艺:水解酸化+UASB+好氧+二沉+混凝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淮****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废气处理措施及对应的排气筒均依托现有。 本项目车间不含氢的有机废气经釜顶管道收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抽引、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集气罩负压抽引收集后分别经现有已配备的“碱洗+除雾”预处理后,合并至现有“水洗+除雾+RTO+二级碱洗”进行处理,尾气通过35m高2#排气筒排放;MDJ工艺含氢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冷凝+水封+阻火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3#排气筒排放;苯乐戊醇和二氢月桂烯醇工艺含氢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冷凝+水封+阻火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6#排气筒排放;废液焚烧炉废气经管道收集至“SNCR脱硝装置+余热锅炉+干式吸收装置+布袋除尘器+二级碱洗”工艺处理后通过35m高4#排气筒排放。 2#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其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2#、3#、6#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2#排气筒的甲苯、甲醇、乙醛、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4#排气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氟化物、氯化氢、二噁英等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指标)、氮氧化物、硫酸雾执行表3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乙醛、甲醇、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三)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东、西、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排放执行4类标准。 (四)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精馏残液、废催化剂、废树脂、冷凝废液、隔油废液、废水处理物化污泥(含氟污泥)、废油、焚烧飞灰及残渣、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包装桶(袋)等,其中精馏残液、冷凝废液、隔油废液、废油、废机油由厂内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余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水生化处理污泥须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干燥剂、废保温材料等,收集后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落实“五即”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焚烧装置区、生产车间、原料罐区、仓库、事故应急池、循环水池、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场所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厂内现有1728m3的地下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综合现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以厂界为边界设置400m包络线。目前,此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建成后,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HJ1209-2021)、《**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
| 2 | ****园区****基地建设项目 | ****工业园区电厂路以东、**路以北地块 | 联创****集团有限公司 | ****基地主要设置8座中试平台,中试方向包括功能性新材料、氟硅新材料、电子化学品、新医药四大产业领域,同步配套各类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本项目中试过程主要用于探索中试工艺技术和工艺参数,中试产物提供给目标用户进行小批量试用和评价(接纳单位负责对接收样品进行处置)。原则上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实现就地产业化的中试项目,可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基地同期容纳的中试项目不超过20个。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5年4月12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5年10月30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12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5年11月3日、2025年11月7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5年10月30日在项目周边主要敏感点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6年8月27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 | (一)本项目设置雨、污水排口各1个。含氟废水经“除氟沉淀池”预处理;难降解废水经“组合气浮”预处理;高盐废水经“LVR低温蒸发”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水混合后经“芬顿氧化+水解酸化+厌氧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与一般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至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两级AO+二次沉淀)处理后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同方盐化****公司。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中试平台电子氟化液中试项目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工艺废气合并至“两级碱洗+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01排气筒排放;氢化树脂及环氧天然橡胶中试项目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工艺废气合并至“一级水洗+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02排气筒排放。 2#中试平台聚氨酯新材料中试项目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工艺废气合并至“两级碱洗+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03排气筒排放。 3#中试平台特种硅烷偶联剂、有机硅杂化改性高分子树脂中试项目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工艺废气合并至“两级碱洗+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04排气筒排放。 4#中试平台生物医药分离介质中试项目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工艺废气合并至“两级碱洗+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05排气筒排放。 5#中试平台特种聚醚多元醇中试项目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工艺废气合并至“两级碱洗+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06排气筒排放。 6#中试平台生物医药中试项目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工艺废气合并至“两级碱洗+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7#中试平台电解液添加剂中试项目废气经“两级碱洗+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08排气筒排放。 8#中试平台氨基酸衍生物及核酸药物中试项目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进行预处理,再与其他工艺废气合并至“两级碱洗+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09排气筒排放。 污水站(含污泥压滤)废气经“一级碱洗+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10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收集后经“一级碱洗+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经28m高DA011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至“SDG吸附+ACF吸脱附”进行处理;研究中心废气经通风橱收集至“SDG吸附+ACF吸脱附”装置处理,处理****研究中心废气一起合并经28m高DA012排气筒达标排放。 DA0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乙腈、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氟化物、颗粒物(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甲苯、苯乙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DA003排气筒MDI、TDI、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排放限值。DA004排气筒甲苯、非甲烷总烃、氨、氯化氢、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TDI、MDI、IPDI、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二甲苯、DMF、乙酸乙烯酯、甲醇、乙酸酯类、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DA005排气筒甲醇、非甲烷总烃、甲醛、甲苯、环氧乙烷、苯乙烯、二甲苯、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甲基丙烯酸甲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DA006排气筒环氧乙烷、非甲烷总烃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7排气筒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生物制药”)、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排放限值;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甲醇、氯化氢、氯苯类、丙酮、甲苯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排放限值;吡啶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DA008排气筒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DA009排气筒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生物制药”)、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排放限值;二氯甲烷、甲醇、甲苯、丙酮、氯化氢、乙酸乙酯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排放限值;氮氧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MF、乙腈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DA010排气筒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排放限值。DA011、DA012排气筒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甲醇、甲醛、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氯苯类、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环氧乙烷、苯乙烯、乙腈、DMF、乙酸乙烯酯、丙烯酸酯类、乙酸酯类、吡啶、丙酮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洗涤废液、过滤滤渣、冷凝废液、精馏废液、精馏釜残、水洗废液、离心废渣、蒸馏残液、静置废液、压滤滤渣、不合格品、化验和在线监测废液、废水处理污泥、废布袋、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废抹布/手套、废矿物油、废粉尘、低温蒸发废盐、废吸附剂、废催化剂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纯水制备废过滤材料等,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落实“五即”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五)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污水处理各池体、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95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厂界外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 1062-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 1253-202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1031-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