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272618N-202609-00004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
| ****分局 | 生成日期:2026-09-11 | |
| ,, | 有效性:有效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于****扩建模具生产加工及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 失效时间: 暂无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扩建模具生产加工及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项目名称: | 扩建模具生产加工及注塑件生产项目 |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高新区**大道158号**高新智造产业园B2-1、C3-1厂房 | |||||
| 建设单位: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6年9月11日 | |||
| 项目概况: | 随着市场需求提升,企业需扩大产品的生产规模,****拟投资1500万元,依托原有B2-1栋厂房1-2F,另租赁庐****公司**高新智造产业园C3-1栋厂房1-2F建设“扩建模具生产加工及注塑件生产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446.6m2,新增混料机、注塑机、CNC加工中心、破碎机等设备,达产后可形成新增年产模具180套、治具1500套以及塑料零部件80万个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已于2026年7月15****管委会文件《****管委会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 本项目施工期只需在现有厂房内安装设备后,即可投入生产,无需新征土地、**厂房,因此施工期影响很小。 运营期: 1.废气 本项目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尾气经1根20m高排气筒(DA003)高排放;破碎工序设置在密闭房内,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1根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打磨粉尘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注塑废气主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丙烯腈和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塑料制品工业NMHC排放限值要求和表2中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要求;主要污染物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主要污染物甲苯、乙苯和破碎粉尘主要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限值;厂界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 企业边界 VOCs 排放限值;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2.废水 本项目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同冷却循环水接****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尾水排入苏家河。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处理厂接管标准取严值。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噪声,声源声级75dB(A)-90dB(A),厂界四周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金属废屑、不合格品、废包装袋、金属除尘灰、塑料除尘灰、塑料边角料和塑料不合格品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设备厂家清运回收,不在厂区暂存;生活垃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含切削液的金属废屑、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含乳化油的金属废屑、废乳化油、废乳化油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以及废活性炭,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固废均能得到有效处置,不对项目区外环境产生影响。 |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无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 办理部门: | ****中心环保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9513 | |||
| 传真: | 0551-****2851 | 通讯地址: | 庐城镇**路与迎松****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