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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立交地涵工程(部分翼墙)等一批报废建(构)筑物整体公开转让 | ||
| 存放地 | 江****管理所,以实际位置为准。 | ||
| 闲置设备 | 标的状态 | 报废 | 标的物名称 | 立交地涵工程(部分翼墙)等报废建(构)筑物 |
| 规格型号 | / | 数量 | 1 | |
| 计量单位 | 批 | 评估价/价格(元) | 275935 |
| 标的现状 |
报废,具体数量、规格、型号以资产实际现状及移交实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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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情况/抵押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评估价含税、转让底价不含税。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27.5935万元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4-09 | ||
| 评估机构 | **天****集团有限公司 | ||
| 特别告知 |
一、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应至现场仔细、认真查勘现场,评估转让资产的实际状况,并充分预估到涉及税费税率情况、闲置资产拆卸环境、拆卸难度以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咨询所涉税费开票情况(税种、税率等)。
三、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转让合同》(详见公告附件),一旦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该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不得以标的所涉税费税率、数量、现状为由拒绝签订上述合同。
四、标的物整体转让,不分拆,须按标的物的现状整体受让。
五、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拆卸、切割、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转让方对标的物拆除有特别要求的,受让方须自身具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拆除标的物,并将委托拆除合同和/或相关资质证书作为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必要附件。
八、成交后,转让方将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的注销登记手续。
九、本次转让资产主要为**枢纽一期地涵海道上游北侧第四~六节翼墙整体、下游北侧第六~八节翼墙整体、****侧第三和第四节翼墙整体、****侧第三和第四节翼墙整体。上游北侧第四~六节翼墙已部分拆除,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其余部分于2026年9月底、10月、12月三次集中拆除,拆除工作由第三方土建施工单位负责拆除,现场移交报废资产为土建施工单位自然拆除状态,拆除过程中不将块石、钢筋、混凝土等剥离分开,存在二次混凝土破碎和钢筋切割的可能,如涉及二次切割、拆卸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可以在相应资产拆除过程中及时进行资产清运,受让方需完全接受转让方及土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不得影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必须在相应资产拆除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资产的清运工作。
十、具体资产请以现场查勘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拆除资产可利用数量进行总价报价,以报价总价参加竞买。
十一、因工程拆除实施周期较长,一切以工程现场实际进度为准,意向受让方需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或市场波动导致的材料价格变动,请意向受让方充分研判受让成本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十二、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27500元,待本项目报废资产全部清运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十三、转让方提供财政非税票据。
十四、本项目转让底价、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变更登记费用等)均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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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 123********0061482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 批准文件 | 关****管理处等单位国有资产征收拆迁的函 苏财资【2026】44号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财政厅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27.5935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按照《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详见公告附件),需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国资委 财政部令 2016第32号)关于交易价款支付的相关规定。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 |||
| 标的交割 |
按照《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办理(详见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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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
| 现场勘察 | 现场勘察联系人 | 张远 | 现场勘察联系方式 | 182****0311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一、竞买人按系统提示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竞买人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保证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二)《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交易所指定账户。
三、处置方式:
(一)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在本项目确认成交结果后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
(二)意向受让方出现:1、违反竞价规则;2、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相关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税费税率、数量、现状等情况为由推诿拖延,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3、因意向受让方原因导致报价价格异常等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赔付至转让方(或根据转让方书面意见处置)。未及时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并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转让。转让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的除外。
(三)竞买人在报价过程中须谨慎、理智地进行报价,因竞买人报价价格错误或竞买人报价明显不符合逻辑,导致项目未能最终成交的,相关竞买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交易所相关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按项目委托方意见处理。
(四)其他情况下****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规则》(https://www.****.cn/jscq/2024-01/02/article_202********42295093.shtml)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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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手续 |
一、竞买人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登录**产权市场交易平台(cq.****.cn),按照平台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并对转让标的提交竞买申请。竞买人须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其****交易所(平台)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自身行为。
二、意向受让方须上传并提交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供相应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三)收购承诺函(本公告附件,请自行下载);
(四) 转让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交易所要求报名方修改或补充资料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延时报价开始前6个小时之前将修改或补充的资料一次性重新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为无效报名。
三、交纳交易保证金:竞买人须于****交易所(平台)系统指定的账户缴纳足额交易保证金。交易所仅接受以竞买人自身名义以转账方式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被视为已知悉转让标的情况,接受转让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缺陷)。
四、意向受让方如有下列情况,将被取消该次竞价资格:
****交易所(平台)网站进行会员注册或其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交易所(平台)系统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或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足的;
(三)转让方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竞价资格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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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费 |
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后,按《关于优化公共**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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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信息披露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情况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2个周期 |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增价幅度 | 0.1 万元人民币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6-09-11 16:00:00 - 2026-09-28 15:00:00 | 限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产权市场交易平台(cq.****.cn)的《竞买服务协议》《网络竞价须知》《动态报价须知》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 附件资料 | 收购承诺函 (1).docx8-资产转让合同模版---**立交****0816(1).pdf9.可移交资产清单.pdf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59****2256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市**区梦都大街136号金财大楼3F | ||
| 技术支持联系人 | 曾先生 |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 | 180****5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