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平板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采购(重)(项目编号GGZC2026-G1-210241-GXXP)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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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9月7日收到顺丰快递送达的关于大平板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采购(重)项目(编号:****)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人认为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飞利浦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1答复:

1、本项目全部技术参数,由采购人结合本院介入手术临床业务实际开展需要,经过市场调研、****医院 DSA 设备临床使用痛点后编制形成,采购需求与本院诊疗业务定位相匹配,并非直接照搬其他项目参数。****医疗机构 DSA 采购项目,因临床场景(心脏、神经、肿瘤介入等)趋于一致,出现部分技术指标相近属于医疗设备采购行业正常现象,不能据此推定本项目参数系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质疑人所****人民医院项目仅可作为同类项目参考,不足以证明本项目参数存在排他指向。

2、经与采购人核实,本项目技术参数已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另外本项目参数整体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指向特有品牌;未将设置某品牌独有专利、独有功能作为硬性门槛,没有将产品特有技术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因此,质疑事项1不成立,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2: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球管阳极散热功率参数设置不合理。

质疑事项2答复:

1、采购人临床需要开展复杂心脏介入、神经介入、肿瘤大栓塞等长时间连续手术,球管阳极散热功率直接关系设备长时间曝光下运行稳定性、球管使用寿命,是保障临床手术安全、降低设备故障率的关键性能指标,该参数设置是基于采购人的高强度临床使用场景提出的合理业务需求,并非无依据抬高指标。本项目参数“球管阳极散热功率≥13000W”为非实质性要求,经调研,市场可满足该参数的品牌产品不少于三家,不存在排他性,市场竞争充分。本项目参数设置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2、质疑人列举部分国产、进口机型参数仅为公开样本参数,不能代表全部国内、进口 DSA 产品均无法达到本项目指标,不能仅凭部分型号参数即推定该参数直接排除全部国产品牌。西门子 Artis zee Ⅲ ceiling 仅为该品牌其中一款机型,该品牌同系列更高配置机型可满足本项指标,不能以单款机型不满足指标即认定参数设置不合理,且质疑人列举部分国产、进口机型参数均无提供实质性出处证明,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质疑事项2不成立,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3: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质疑事项3答复:经核查,《投标函》中第2条是在第1条“1.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的前提下,旨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审慎研读、充分理解并认可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仅仅是确认已经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并不剥夺、不罢免、不排除供应商法定的质疑、投诉权利。供应商依法仍然享有质疑、投诉的法定权利,为消除歧义,我公司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对投标函相关表述予以删除,调整后的投标函格式请查阅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4: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的问题。

质疑事项4答复:招标文件付款方式已完成调整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查阅本项目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5:质疑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不合理,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质疑事项5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本项目设置的评审因素包含投标报价、技术参数性能、项目实施方案、拟投入技术人员、培训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业绩及政策功能。其中价格分值 30 分,技术参数性能分值 30 分,业绩、政策功能合计 3 分,客观分值合计 63 分。本项目评审分值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时,项目所在地未出台相关文件对主观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作出限制性要求。

质疑人提出的**、**地方规****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案例,不属于本项目所在地适用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亦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本项目评审因素均已分解为可量化指标,评审采用 “分档量化” 模式,每一评分区间对应唯一分值,评委仅可在既定档次内择一打分,不存在缺少量化指标、评判依据模糊,由评审专家单纯依靠主观判断打分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的规定。

因此,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 5 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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