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局关于2026年9月7日-2026年9月11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信息的公告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编制 单位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 1 | 关于****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公司 | **市**县**乡****工业园内B12号楼四楼 | 柳审环城审字〔2026〕43号 | 同意 | 2026/9/7 |
二、作出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1 | 《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 | **瑞博****公司 | **壮族自治区**市**区马厂路1号 | ****0200MAEDUB8L0B001V | 同意 | 2026/9/7 |
| 2 | 《排污许可证》延续 | 广****研究院有限公司****基地) | **壮族****工业园区C-3 地块 | 914********5052592001Q | 同意 | 2026/9/7 |
| 3 | 《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 | 广****集团有限公司 | **壮族自治区**市**区静脉产业园 | ****0200MA5L0UTA3D001U | 同意 | 2026/9/10 |
| 备注 | 许可证的正、副本信息,请查阅《**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https://permit.****.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 |||||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357,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市**区**路13****中心****审批局,邮编:545005。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其它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