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京南镇扶贫产业园发扬生猪养殖第四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梧州-苍梧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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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南镇扶贫产业园发扬生猪养殖第四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8-28 15:15

梧审批环评字〔2026〕33号


**县京******社:

你单位提交的《京南镇扶贫产业园发扬生猪养殖第四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为《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已于2020年10月完成备案(备案号202********0000076),因项目养殖规模拟扩大为年存栏4500头、年出栏9000头育肥猪,你单位现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完善环评手续,编制及报批《报告书》。结合**武水****公司对《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421-03-03-004222)为**项目,位于**市**县京南镇**村思回组,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11°02′31.621″,北纬23°40′41.983″。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栋4层楼房式猪舍、公用及辅助配套设施、现有环保设施技改升级。已签协议消纳地约1035.08亩。项目建成后,年存栏育肥猪4500头,分两批次养殖、年出栏商品猪9000头。项目总投资10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7.8万元,占总投资16.93%。

二、项目已****改革局备案。项目设施农用地已****人民政府的批复(京政批〔2026〕3号)。******局、农业农村局同意选址。****环境局对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出具了《关于责令**县京******社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梧(苍)环限改字〔2026〕0204-1号)。项目现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完善环评手续,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按《报告书》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固态粪污贮存与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在排气筒设置规范化永久环保监测平台和环保采样监测孔。

2.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氨、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按《报告书》落实各项废水综合利用或暂存措施。项目废水经处理后达到《报告书》所列标准后用作消纳区施肥,不外排;场地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绿化,不外排。

对废水处理设施及废水运输管网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加强对设施运行的维护管理。消纳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按《报告书》落实对消纳区溢流废水的收集措施。

(三)通过合理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书》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运营期间,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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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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