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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4-****963
通讯地址:****生态环境局窗口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察右前旗义丰元至土贵乌拉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表〔2026〕23号 | 2026/8/20 |
| 2 | 关于**曹四夭钼矿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团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表〔2026〕24号 | 2026/8/20 |
| 3 | 关于**曹四夭钼矿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团南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表〔2026〕25号 | 2026/8/20 |
| 4 | 关于**立****公司察右后旗1.668万千瓦全额自发自用风电项目(****升压站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环表〔2026〕26号 | 2026/8/20 |
乌环表〔2026〕23号 关于**察右前旗义丰元至土贵乌拉变110千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乌环表〔2026〕24号 关于**曹四夭钼矿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团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乌环表〔2026〕25号 关于**曹四夭钼矿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团南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乌环表〔2026〕26号 关于**立****公司察右后旗1.668万千瓦全额自发自用风电项目(****升压站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