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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项: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修改前: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2.配备 1 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房屋建筑专业),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得3分;每增加1名加3分,本项最高 6 分; 修改后: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2.配备 1 名土建专业监理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土建相关职称,具备监理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证)得 3 分;每增加1名加3分,本项最高 6 分;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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