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沂**鑫海75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越沂河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的函》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8月10日至2029年8月9日。
一、基本同意沂**鑫海75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跨越沂河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于**省**市沂**大庄镇西流村南一档跨越沂河,相应沂河左、右堤桩号分别为120+735、124+704。项目为2025年度**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试点单位重点项目清单内容,设计防洪标准20年一遇,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占用沂河左、右岸保留区。
项目涉河铁塔2座,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均采用直柱板式基础,档距为723m。其中,D21铁塔距左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31m;D22铁塔距右堤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36.3m。线路弧垂距沂河左、右堤堤顶及20年一遇洪水位的最小距离分别为38.1m、40.3m、10.5m,线路与河道交角84°。
项目在D21、D22铁塔上各布设一套高清视频监控,视频信息接入河道管理单位系统。
项目控制点坐标为:
D21铁塔:******E,******N;
D22铁塔:******E,******N。
二、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施工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严禁弃土弃渣,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三、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管理局备案(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管理局负责。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管理局备案。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利工程巡查检查、维修养护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应妥善维护好护岸、堤顶防汛道路等水利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公司或管理运行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管理要求。
七、线路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公司或管理运行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负责拆除已废弃的线路。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公司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其余一般****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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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水利厅、****管理局,****水利局、****管理局,****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