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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各相关市场主体:
你(单位)通过告知承诺制在我局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局批后核查你单位的反馈意见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撤销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若申请听证的,请在公告期满****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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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
(联系人:****社会事务服务室;联系电话:****0023;联系地址:******市委****服务大厅)